
房屋糾紛

-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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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6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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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在世時,一塊地平分兩人所有,各自擁有土地所有權狀,但房屋是共有平房, 因建築物為世居平房破損嚴重,於民國91年12月經贈與人家母申請拆除(拆除執照証明) 重建鋼 筋水泥房,分成兩棟建造,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是我。另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為 XXX, 重建費用母親叫我先支付(收據為憑),爾後再將房租費抵扣直到費用期滿,再將房屋交還 XXX, 母親只是口頭說而已,無書面憑據。因XXX為美國籍長居國外也多次回國均無提出議論。 但現在XXX提出我又沒有叫你建房屋,是你自己要建的。 但真正要建築的是我家母指示的,家母已過世,死無對証。而出租房屋是用我的名義出租, 反控告我不當得利及侵占。 提問點: 1.建築費用尚不足200萬,是否可提出償還債務。 2.可控告XXX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房屋改建之利益嗎? 3.XXX為美國籍,無原無故在台擁有一棟房屋是否在美要申報呢?逃漏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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