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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法律追訴期的算法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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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6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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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六個月是只告訴乃論的告訴期,以保守之算法,就如同您所算之期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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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6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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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誠如謝大律師所述,若要提出刑事告訴就要儘早,不要去計算最後一天。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120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1條規定:「(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依你所述,若告訴人在2015.11.8就知悉犯人,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之告訴期間為6個月,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算入,故以2015.11.9起算6個月,又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之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故應以2016.5.8日為末日,至遲應於2016.5.8提出刑事告訴,以免遲誤6個月之告訴期間,而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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