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案侵占 未先寫存證信函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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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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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並表現於外,將該物侵吞入己才會構成侵占罪,若只是一時忘記了,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侵占罪。 依你所述之情形,對方看不出來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通常都是催告後一段時間仍不歸還,有客觀之表徵才會提出告訴,惟不一定要具備催告之行為,仍然需要依被告之行為判斷是否構成。 警方會依法偵辦,你可以索取報案三聯單,以利後續追蹤。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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