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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骨塔位買賣契約審閱

  • 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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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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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你好,我的父親近日想購買靈骨塔位,地點位於台中的大度山寶塔,我事前去行政院網站查過法規,塔位買賣契約明定必須有五天以上的審閱期,而後我電致該公司詢問,他們回答並沒有契約只有申請書,而且也不能帶回審閱,必須當日在該公司簽章交易。

    但是我沒辦法在當日能確定所簽章的內容是完全依照法規的,必須帶回審閱一一比對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問是不是放棄購買並找尋可以帶回審閱的公司比較安全? 另該公司這樣有沒有違反法規?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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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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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好將定型化契約攜回詳細審閱,以免將來發生爭執。 若未給予審閱期間,會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可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另依消保法第17條第3項規定,若契約違反主管機關公布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會變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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