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們學校的行政管理單位,針對校園停車有訂定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汽車停車需要事先申請繳費才核發停車證及通行感應卡,但是有部分車輛並未申請就逕行停車,因此校方會定期巡檢並貼勸導單。
1.最近學生反應,用黏膠貼單在車上,有涉及刑法毀損及民法上的侵權,請問這類行為是否真如學生所說?檢察官會受理、成立嗎?
2.一般停車收費,是否屬於租賃關係不用負擔保管責任?若汽車停在校園被刮傷,學校有保管責任嗎?
以上問題,請指教,謝謝!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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