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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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2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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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2款之規定,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不限於雙方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如果雙方沒辦法協議,而依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的話,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管轄法院為:「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但雙方亦得以書面約定其他地方的法院為管轄法院。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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