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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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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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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父由社會局安置安養院,本人提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訴訟,經法院判決該付金額且每月照付,社會局就安養費不足部份向本人提告或執行,本人需提起抗辯或異議之訴嗎?法院判決書效力可成功對抗嗎?

    又社會局可否繼續向本人成年子女,就安養費不足部份提告或執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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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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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由法院判定的每月扶養金額是您必須遵守的義務,至於超過的部分,未支出並不至於會有法律上的問題,而以安養院的費用而論,因為是社會局安置,並非原來由家屬自費入院,因此您應非安養費的給付義務人;至於安養費的費用,原則上是屬於您父親生活上的必要費用,屬於扶養費用的一環,因此實務上常見是安養院協助老人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以支應安養費用,但以您的狀況而言,法院既然已經明確判定扶養義務數額,您只要依數額給付即可,例如安養費每月10,000元,法院裁判每月支付扶養費用5,000元,則您應支付的費用就是每月5,000元,安養院不足的部分也不能轉而向您追討也很困難,日後訴訟可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憑進行答辯。

    2. 由於目前仍有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和您的兒女沒有關係,社會局沒辦法作任何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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