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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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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9 10:22 
  • 文章人氣:121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只要未經終局判決,都可以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撤回訴訟時效視為不中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時起時效為2年,不知為10年,其他還有各種時效問題,若罹於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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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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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只要未經過第一審判決,撤回起訴之後還是可以就同一事件另外再起訴,請求權時效會繼續進行,時效期間則依請求權類型而有不同,若是侵權行為,二年期滿時效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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