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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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2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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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父親過世,繼承人是配偶及二名子女共三人,除配偶可先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外,其餘遺產應由三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任何一位繼承人都無法擅自過戶全部遺產至自己名下。若無法協調,可盡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公平分配,以免後續權益受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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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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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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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首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而由繼承人去分配。
2.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父親的合法繼承人有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您的情況而言,就是繼母及其兒子、您共三人平均分配,繼母不願讓您分得遺產,並不符合民法繼承之要求,此部分可以依民法第1146要主張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回復請求權,追回本應屬於您的遺產。
3. 另外,繼母未得您的同意,將財產全過戶至他名下,顯然其也未如實申報遺產稅、甚至可能有偽簽遺產分割協議,此部分不但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甚至也會有刑法第213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可以一併考慮提起刑事告訴,增加未來談判之籌碼。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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