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議離婚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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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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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的部分無法完全剝奪,至於改姓的部分,則可以主張原姓對小孩有何不利之處,向法院聲請改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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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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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無法約定扶養費之多寡,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 可以為子女利益聲請法院變更子女稱姓。 會面交往係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未擔任監護人)之權利,除非對方會面交往不利於子女,否則無從禁止,協議不成,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父子關係無從斷絕。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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