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合約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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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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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判定勞動契約成立對象之因素很多,原則上如同事是領外包公司之薪水、受外包公司指揮、勞務給付之單一性等等,均可認定勞動契約係存在於同事與外包公司。
2、然而,法律並未限制成立多個勞動契約,是同事與醫院簽立之勞動契約是否有效,仍須檢視契約內容及評估一切因素加以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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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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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確定是否為勞動派遣,外包公司是否為派遣事業單位,醫院是否為要派單位。 若是派遣勞工,該勞工與外包公司才有不定期勞動契約存在,只要遵照外包公司之勞動契約即可,至於派遣勞工離職是外包公司與醫院間要派契約之問題。 可先向勞工局申訴,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最低服務年限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不是雇主說的算,更何況勞工之雇主之外包公司。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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