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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屋頂漏水責任歸屬

  • 王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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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3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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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房屋為兩年前購入(頂樓6樓),最近大樓出現漏水問題,接獲管委會主委通知,之前的屋主或住戶在大樓屋頂女兒牆施作木作物,無做防水層,造成漏水,因此要求我支付全額修繕費用。但是,屋頂為共用部分,且該設施又非我所做,我亦不清楚該木作物是否為前屋主所為,我該為此負責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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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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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屋頂屬於共用部分,除非有約定由頂樓住戶專用,否則漏水應由全體住戶分擔。可先發函請各住戶共同決定修繕方式,若無效果,為免損害擴大,可先自行修繕後再向各住戶請求分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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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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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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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屋頂原本就會有防水層,若未施作防水層原因為何,目前看不出來,先確定漏水之原因係屬於防水層自然耗損所致或是其他人為因素,若係自然耗損,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分擔。 若係前屋主之行為造成,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支出修繕費用後可以轉向前屋主請求損害償,但要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 你並非行為人,只要按應有部分分擔修繕費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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