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養和收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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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若生父願意認領或有撫育之事實,直接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若生父不願意認領,則要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起訴請求生父認領子女並請求給付扶養費。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若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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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詳時,姓氏可以先自己決定,之後再起訴請求生父認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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