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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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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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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係刑事訴訟程序,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但法官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認定是否有調查之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亦賦予法官裁量權,若無調查之必要法官可以不傳喚證人。 若該證人對於案情有重要影響,可以上訴時再請二審法官傳喚,同時可能會構成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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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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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若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必要性及可能性,可以聲請調查,若法院不予調查,可以成為日後之上訴理由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ma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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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5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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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對於法官刻意不讓證人出庭,是否符合刑訴420條: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