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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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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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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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係刑事訴訟程序,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但法官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認定是否有調查之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亦賦予法官裁量權,若無調查之必要法官可以不傳喚證人。 若該證人對於案情有重要影響,可以上訴時再請二審法官傳喚,同時可能會構成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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