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契約審議擬定 > 工作守則

工作守則

  • Emil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22:31 
  • 文章人氣:334
  • 個人積分:8
  • 您們好,如果立工作守則可以預防雇主與勞工的糾紛嗎?如果真的發生事情了,工作守則可以保障雇主權益嗎?下面是我立的工作守則:
    (1)不得在嚴禁菸火區吸菸或引火(2)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性,工作時間絕      對嚴禁喝酒,經發現予以解雇(3)不得自為或煽惑他人為非法之罷工或怠工(4)不得吸食毒品或其他違法之行為以上規定已閱覽並了解後,請在以下簽名處簽名蓋章。謝謝合作!


    簽名(蓋章)處:

    明烈工業專用

  • 吳耀庭 (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23:59 
  • 文章人氣:147
  • 個人積分:26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39號
  • 你好,

    1、依照勞基法規定,為促進資方、勞方間僱傭關係之順暢運作,資方於一定限制內,是可以訂立合理的工作規則,以達管理及工作效率極大化之目的,倘勞方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且資方除解雇以外手段,再無任何懲戒方式以維護兩造間僱傭關係之繼續運作,則資方可以此為由,作為解雇勞方之合法理由。

    2、依你所敘述之工作規則字面意思,應屬合理、未逾越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故,應為可行。

  • 吳耀庭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6 09:38 
  • 文章人氣:140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該工作守內容不至於會因為違反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則若經員工閱覽後簽名者(注意須確實由本人閱覽並由本人簽名),即具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法律上效力,倘若員工事後有違反的話,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直接予以解雇,並且無須給予資譴費。

    2. 另外也請注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款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若未向主管機關核備,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會遭受裁罰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