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犯 二級毒品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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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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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您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為由裁罰,的確是沒有理由的,因為您只是單純攜帶毒品,而不是在吸食後駕駛機車,則您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也就是申訴),受到裁決所有不服的話,可以依第87條規定,在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但更須注意的地方是,您持有二級毒品另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請注意若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則是涉犯第5條第2項,刑責更重),這部分之後應會有偵查機關進行偵辦,但若您打算自白認罪,有機會向檢察爭取緩起訴。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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