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排水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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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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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所述的情形涉及民法第799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2. 綜上,鄰地為了排除積水,是有權利將水引至鄰地的溝渠,但若對方有造成您任何損害(例如有因此不能利用您土地之情形或是其他不利情形),依法也必須支付您償金。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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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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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在比例原則上去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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