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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簽訂競業條款卻沒有說明期間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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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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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認真看了一下 競業條款裡面完全沒有說 離職兩年內的補償措施.卻有寫期間如果從事類似工作要懲罰10被並且外加侵害利益的損失.請問這種契約成立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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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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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只要你與雇主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但要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之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你所述,雇主顯然違反該規定,故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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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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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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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本件競業禁止條款違反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應為無效。雖簽了實質上不會有效,但未免後續可能衍生之訟累,應拒絕簽署系爭違法之條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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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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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的成立與效力是兩回事,契約雙方簽名就已成立,但內容若有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則該條款無效。您所謂競業禁止條款若不符勞基法規定給予補償,您可主張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不需因競業關係而賠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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