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要我簽訂競業條款卻沒有說明期間的補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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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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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只要你與雇主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但要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之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你所述,雇主顯然違反該規定,故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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