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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8 | 最近登入:1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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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真看了一下 競業條款裡面完全沒有說 離職兩年內的補償措施.卻有寫期間如果從事類似工作要懲罰10被並且外加侵害利益的損失.請問這種契約成立嗎?
瀏覽:453
日期:105-05-08
事由是我請人裝冷氣
裝完冷氣 晚上遇到隔壁住戶
他說他每天在擦門口的地板
結果發現門口瓷磚破洞 而我今天有找人裝冷氣
所以認定是我裝冷氣造成的
但是當天有找冷氣工人 他們用拖車載冷氣(裝箱)
1.兩個男人把冷氣搬到室內才拆開 所以根本沒有可能摔到冷氣機
2.磁磚是拋光石英磚,塑膠冷氣殼根本無法撞出直徑0.5cm的洞(有2個洞)
室外機是金屬殼有可能造成洞 兩個洞距離10公分 這有機會
3.冷氣機是分離式的,主機不重.要摔到有洞 冷氣應該也壞了
當天晚上冷氣操作沒問題
4.對方無法證明早上沒有洞
管委會認為 因為我沒有向管委會申請動工(動工要付押金,就是工程款抽一部分
若工程造成社區損害可從押金求償 )
但是我堅持要舉證 證明洞的確是冷氣工人造成
請問 我是否可不予理會?
瀏覽:786
日期:1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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