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竊盜當事人但拿贓物去店家還
- 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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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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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本人於今日接近中午接到派出所電話,問我在我名下的機車現在是誰在使用,希望我能到案說明,由於在兩三個禮拜至一個月(切確時間已經忘了)把機車借給一位我想追的外勞,由於在之前與該外勞都是以電話聯絡,我並不知她的住所,所以我在中午休息時間趕緊打電話給她了解狀況,她才說她拿了銀樓店家的金戒指,所以應該是在離開的時候被攝影機拍到她騎我的機車,當下我下午馬上請假,跟她約地方拿了戒指之後馬上單獨到店家歸還,在歸還並跟店家道歉的過程中再次接到派出所電話,要我帶著戒指到派出所,我便請店家跟我一同前往,在我做筆錄時,或許是由於我無法提供該外勞的去向,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她住哪,只能提供平常約見面的地方,我便從關係人變成嫌疑犯,原本做筆錄的地點從開放的桌子變成嫌犯的位子,也就是我後面的椅子是可以銬手銬把人銬在牆上的地方,做完筆錄之後就讓我離開了,做筆錄的過程中有問到我是否可以跟店家和解,但員警跟我說戒指又不是我偷的,我沒辦法跟店家和解,目前該外勞我已聯絡不上,她只傳了封簡訊跟我說把我的機車放在哪,請問我之後會被判竊盜罪嗎?目前我能想到的補救辦法就是明天再去跟店家道歉,希望可以得到他們的諒解。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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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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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員警有告知你所犯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表示你已經被列為被告,你要提出答辯狀說明你與該外勞並無竊盜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你出借機車並非提供外勞行竊使用,否則會被認為是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再者,你要說明你並無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之行為,否則會被認定為贓物罪之被告。 外勞在偷竊物品並建立自己持有狀態時竊盜行為已經完成而既遂,嗣後和解賠償損害雖然還是會構成竊盜罪,但有機會爭取緩起訴或請求法院宣告緩刑,建議外勞儘速向店家道歉並和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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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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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思緒大亂,今天再補充說明,事發時間是上周六的下午約三點多,當時我人在台南,周六上午九點去程以及周日下午五點回程的車票我也都有留著,在周六晚上七點至九點我也有我人在台南的人證,周六抵達台南的時間約兩點多,周日抵達中壢的時間約十點多,昨天(周一)也有新竹公司07:13的打卡紀錄,案發地點是在楊梅,是楊梅分局的警官與我聯絡的,不知這些資訊對於我的清白是否有幫助,由於該外勞是逃逸外勞,我也只能跟她動之以情至少要把東西還給店家,只是由於她的身分所以不肯出面,現在也已經連絡不上,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懇請撥空提供意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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