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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私訊眾人有違法?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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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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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對方有散布該訊息,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規定之加重誹謗罪,可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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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0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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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行為人此舉恐已經構成加重誹謗相關犯罪。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