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疑問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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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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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間達成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合意,合夥契約就已成立,不以書面約定為必要。若沒有約定存續期間,合夥人可聲明退夥,但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人可退還的資金應以退夥時合夥事業的財產狀況結算,不是直接退還原始出資額。合夥人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與其他合夥人就退夥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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