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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問題

  • 青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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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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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一個非婚生子女。
    父親在中國有配偶,來台後沒有註銷,雖有宴客,但與母親並沒有登記結婚
    於是在我出生之際,父親用了方法,將我的生父母登記為我母親的哥哥A夫妻,用收養的方式讓我成為父親的『養子』,然而母親除了一直以來都在同一戶籍之外,在法律上與我並沒有關係...。
    然而父親已離世多年,母親也年事已高,想要完成母親的心願,至少透過收養程序,讓母親與自己在法律上至少是法定親屬...。
    想詢問的是,我自己已然是養子身分,應與原『生父母』(A夫妻)已無扶養繼承之義務,那麼收養契約還要『生父母』(A夫妻)簽章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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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1 00:04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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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你生父、生母間之婚姻關係可能會涉及修正前民法第982條儀式婚、已刪除之民法第992條重婚之撤銷及釋字第242號解釋兩岸分隔不得撤銷重婚等問題。 A夫妻並非你的本生父母,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你的生父收養你的程序顯然有瑕疵可能會無效,惟生父若有撫育之事實,就會視為認領認領後你的地位跟婚生子女相同。 你與你母親之關係係基於分娩之事實而產生,無須辦理收養,若無法向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嗣判決確定後再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