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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青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0-05 | 最近登入:10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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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非婚生子女。父親在中國有配偶,來台後沒有註銷,雖有宴客,但與母親並沒有登記結婚。於是在我出生之際,父親用了方法,將我的生父母登記為我母親的哥哥A夫妻,用收養的方式讓我成為父親的『養子』,然而母親除了一直以來都在同一戶籍之外,在法律上與我並沒有關係...。然而父親已離世多年,母親也年事已高,想要完成母親的心願,至少透過收養程序,讓母親與自己在法律上至少是法定親屬...。想詢問的是,我自己已然是養子身分,應與原『生父母』(A夫妻)已無扶養繼承之義務,那麼收養契約還要『生父母』(A夫妻)簽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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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