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委會每月向車主收取「停車管理費」,車子被偷...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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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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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件停車戶係與社區若成立寄託契約,則負有保管責任,反之,若成立租賃契約,則社區停車場可主張不負保管責任。
2、若有公告或管委會決議表示同車場不負保管責任,則一般實務會認為雙方合意成立租賃契約,停車場即不須負擔保管責任,但仍須視具體情形而定,社區停車場之性質畢竟與外面私人臨時停車場不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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