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爸爸當初因為心軟而投資了某位親戚,成了其公司合夥人,後來卻因受不了對方的不斷剝削與惡意毀謗決定與其拆夥。
對方同意拆夥,退股金卻只願意開發長期支票,但因有總總跡象顯示對方有可能在拆夥後短期內倒閉加上自身的資金需求,因此想請問,是不是有什麼方式或法律依循能夠強制對方將退股金以現金或短期支票的方式支付呢?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協議書,確保對方不是故意欺瞞。
2、並可以於票據上要求對方找連帶保證人一起負責。
3、倘若公司拒絕辦理變更登記,可以自行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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