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事由為父親因十多年前過世,生前有向銀行借款,在過世後依照規定辦理拋棄證明,幾年後,有接獲過某銀行法院通知(應該是支付命令),當時到院說明並提出拋棄證明後就沒事了。
這幾天又接到另一家銀行法院通知,但是這次借款人卻是寫我母親名字,但我母親沒有向銀行借款,懷疑是被家父給冒用簽名,這樣的話是否一定要寫支付異議狀?請銀行提供證明?
如只需要異議狀,那是否還要附上拋棄證明?因為情況有點不太一樣。
你好:
先在20日內異議,並否認有消費借貸契約及借款事實存在,看對方如何提出證據證明上開事實,若係被繼承人之債務,可主張已拋棄繼承。
支付命令要在二十日內異議,轉入訴訟後要針對對方主張的理由答辯,除了拋棄繼承的證明外,若是答辯被冒名借款,可要求對方提出借款契約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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