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構成重利罪?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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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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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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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您當初確實是有急需用錢的情況,而去年49萬元的債務到今天向您索求72萬本金,顯然已是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此部分有成立重利罪之空間,建議可擬具書狀詳敘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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