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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購法之「借牌」

  • 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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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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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公家機關承辦一項工程採購案,有一家A營造公司投標進來,但將A公司投標文件送進來者為另一家B企業社之老闆持A營造公司之委託書出席開標,此A營造公司在開標前同時送來一份提出異議之公文,公文書上之地址及電話皆為B企業社之地址、電話及聯絡人。後經查訪A公司所留投標文件上之地址,公司鐵門拉起,門口貼告知郵差若有A公司之文件請轉送B企業社之字樣,寄還至A公司之包裹文件因A公司無人接收亦由B企業社領回,請問是否得合理懷疑A公司之正當性及B企業社「借牌」投標?機關應如何進行調查或做何種處理?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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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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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在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如對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可以依法要求投標廠商A和B就彼此間的關係與投標事項作出說明,以釐清是否有不正投標或是偽造文書罪等違法情事,如不提出,提出不完整或拒未提出,皆可依政府採購法加以處分。例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第4款: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等規定。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50、51條第1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