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恐嚇和以原就被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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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6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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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只要是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刑事案件之管轄權。 若室友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不實之事項,足以毀損你的名譽,會構成誹謗罪。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你讓你心生畏懼,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裝設針孔拍攝你未公開之活動會構成窺視竊聽、竊錄罪,可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檢察官起訴後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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