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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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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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185條之4所定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始會被論以本罪,依您所述情況,您如果不知道有死傷的事實,繼續開車離開現場並不構成所謂的「逃逸」行為,這部分來說應難論以肇事逃逸罪。 至於是不是酒駕,也不是附檔名說的算,這部分來說應不會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當初是否有酒後駕車的事實。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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