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立學校違約金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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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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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若依照雙方所簽定契約的規定,您的家庭因素若確實無法期待您能繼續提供勞務的話,終止契約自不是所謂的「無故」;若非如此,恐仍要依契約規定負擔賠償責任。 若您確實需負擔賠償違約金的責任,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應不至於會完全賠償至2個月全薪之金額。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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