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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我..

  • 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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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2 03:00 
  • 文章人氣: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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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前幾天被警察叫去做筆錄 原因A朋友有在販賣毒品 牽扯到我,B買毒品 我幫他拿錢給A警察播放語內容因為B有說到我到名字 內容則是B會把錢轉交給我,警察問我知道那筆錢要幹嘛嗎 我說知道是k。隔天去找檢察官 他說這是(共同販賣)的一種,到現在我還在等後續。重點是我沒有在賣毒 毒品也沒有經過我手 我只是幫忙轉交錢..這樣會被關嗎 還是能緩刑..或罰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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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2 04:27 
  • 文章人氣:159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收錢是販賣毒品行為的一部分,執行收錢行為有可能構成共同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罪最低法定刑期五年,不可能易科罰金,若無認罪,要獲緩刑的機會也不高,此罪是強制辯護案件,可自行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或等起訴後由法院指定公辯人或律師辯護。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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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2 08:06 
  • 文章人氣: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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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這是強制辯護案件!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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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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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您的行為仍屬於參與販賣毒品之犯罪,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2、可爭取認罪幫助販賣之行為,有機會拚緩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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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2 11:06 
  • 文章人氣:162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可能會被以販賣三級毒品的共犯來偵辦起訴,刑責不輕,建議委請律師開庭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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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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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免費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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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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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您所述的情形有可能會被論以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因此還是會被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刑責。 不過在個案情形,如果真的是只有幫助的事實或是主觀犯意的話,可能僅構成刑法第30條幫助犯,刑責可以予以減輕。 此部分屬重罪,請謹慎為之。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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