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幫幫我..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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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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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免費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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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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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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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您所述的情形有可能會被論以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因此還是會被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刑責。 不過在個案情形,如果真的是只有幫助的事實或是主觀犯意的話,可能僅構成刑法第30條幫助犯,刑責可以予以減輕。 此部分屬重罪,請謹慎為之。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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