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借錢未還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22 20:48
- 文章人氣:147
- 個人積分:14232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或是起訴後經開庭取得確定判決] ,再持執行名義查對方財產然後聲請強制執行。
三、本票裁定的時效比較特殊,到期日[如無到期日則以發票日]起算三年內要做完本票裁定加上換發債權憑證,之後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這個很重要,一般人會忽略。
四、另,除了本票以外,最好是要搜集一下他有跟你借錢的其他證據,因為票據是不能證明原因關係的。
五、以後有大筆款項要出去之前可以考慮找你的法律顧問洽談一下有沒有風險。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第 1/1 頁
- 1
共 6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