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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資爭議法律問題

  • Caro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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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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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勞資爭議的法律相關問題
    員工出生於民國51年, 在民國78年10月,到公司就職, 有投保勞保舊制,期間於民國94年有投保新制,一直到今年五月, 公司因生意成本考量問題, 要進行裁員。想請問:自78年到103年,在同公司年資已滿25年,使用舊制已經可以申請自行退休,領取退休金。其餘103年到106年可不可以向公司要求按新制計算的資遣費?

    或是有其他的方法?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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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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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退休了,則退休後仍任職,性質屬於新的勞動契約,又95年之後,必須全部適用新制,所以只需要依據新制給予資遣費即可。

    2、不過要注意退休之後,是否有依法提撥新制勞退金,倘若沒有的話,員工仍然可以依法請求雇主補足。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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