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罰金 五年內再犯其他有期徒刑的罪,算累犯嗎?
- 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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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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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先後多次在前開網站下注對賭之行為 ,係分別基於反覆實施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同一 意念所為,其行為顯具有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 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而 分別成立一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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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1 18:29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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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及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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