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車
- 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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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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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在105年5月24日 同事跟我借車說要回台南辦事情 再回台南的途中,在高速公路他因為閃避一台沙石車緊急煞車而發生自撞造成我的車子全毀需要報廢,而同事的父親也要出面處理,可是對方所開的賠償金額不足賠償我目前車子的市價(約6-8萬),於是我跟對方要求說 只要賠償我一台同車款的車子就可以,可是對方卻讓我感覺一直再拖延,而當時車禍發生時,高速公路警察也有到現場卻沒有對同事進行筆錄或酒測,那麼我需要到派出所去備案嗎?我有想過寫切結書,可是對方卻回我說,他們很有誠意要處理所以不需要寫切結書。如果真的不寫切結書,對方如果一直拖延而不處理,那麼我該怎麼做才能對自己更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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