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騎車遭撞,反被告肇事逃逸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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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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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158條之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在犯罪的成立並不以對於肇事有無過失而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因此即便對於該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失,仍有成立本罪之空間。
2. 至於您所述「當下不明原因以為路面坑洞」,得以證明您主觀上並無逃逸之故意、客觀上離開現場也非屬逃逸,就不應論以您肇事逃逸罪。
3. 但您這般說辭的問題在於,以經驗法則而論,騎車遇到路面坑洞或是遭其他車輛撞擊,應得以明顯辨別,故可能難以被檢察官或法官接受。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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