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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內糾紛問題

  • 張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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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20:04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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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們巷子是40年左右的約6米寬活巷

    當初為巷子所有住戶共同向政府買地開出來的

    鄰居一棟大樓後門在我們巷子,但沒人在後門出入

    因為去年大樓巷子這一面磁磚開始有掉落情形

    大樓委員不願補強磁磚,僅在一樓安裝遮雨蓬

    之後禁止別人停車,說這裡是私人土地

    然後就把鄰居們停的所有車趕走

    然後讓大樓自己的住戶停車

    最近甚至自己在停車的地方畫上白線

    想請教的是,如果是既成道路的話,那私人土地的範圍怎麼劃分?

    是否就不能停車?(但停車的地方並無出入口,只是大樓背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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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20:2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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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先確定巷子土地之產權狀況市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法律關係會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依你所述,你們的巷子似乎並未供公眾通行,而只有供附近之住戶停車使用,並不符合既成道路之要件。 土地既然是共有狀態,共有人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如何使用。若係公寓大廈,則要依照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決定如何使用,主委若未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尚無法片面決定區權人是否可以停放或不得停放車輛。 大樓外牆磁磚屬於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應負責修繕,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併討論巷子停車或通行事宜,以及外牆之修繕問題。 補充:既成道路僅能供公眾通行,無法主張可以在既成道路上停車,若非共有人又未經同意,擅自在既成道路上停車土地共有人可以請求除去妨害之狀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若係共有人或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則參考上述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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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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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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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您好!  在此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內文忘了說明巷子是有車輛通行的,平常約一台車可經過,因為兩側住戶門口有停汽機車,請問這樣就是既成道路了嗎?那是否有位子的地方任何人都能停?只要不擋住他人出入口?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