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巷內糾紛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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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20:2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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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確定巷子土地之產權狀況市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法律關係會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依你所述,你們的巷子似乎並未供公眾通行,而只有供附近之住戶停車使用,並不符合既成道路之要件。 土地既然是共有狀態,共有人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如何使用。若係公寓大廈,則要依照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決定如何使用,主委若未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尚無法片面決定區權人是否可以停放或不得停放車輛。 大樓外牆磁磚屬於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應負責修繕,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併討論巷子停車或通行事宜,以及外牆之修繕問題。 補充:既成道路僅能供公眾通行,無法主張可以在既成道路上停車,若非共有人又未經同意,擅自在既成道路上停車,土地共有人可以請求除去妨害之狀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至於若係共有人或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則參考上述途徑處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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