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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議人數比例。

  • 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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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5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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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4改選新的管理委員會

    但因為改選後幾天收到消防設備公文

    因為本大樓消防設備不完整所以召開臨時住戶大會

    針對重大決議1.消防設備重整工程2.地下室供電系統維修

    3.頂樓漏防水工程3.管理費不足需調漲…等議題作為開會議題。

    5/20左右就發公告,並連同書面資料都交給住戶了。

    但大家都事不關己的。導致這次臨時會議應到人數48戶,

    實到僅有27戶。想請問這樣的話此次決議算成立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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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5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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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超過1/5即可以開會,至多只是決議效力的問題,除非規約或是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曾有限制,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2、程序上,程序不合法,可以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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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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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門檻,若有,就要看是否符合規約之規定,若無,則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若未達出席人數、所占比例及同意人數,有未依同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方式辦理,實務上認為可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若要進行重大案件之討論,最好提前一至二個月公告,並寄發問卷給全體住戶,管理委員下去聯絡住戶,先凝聚共識,否則要達到出席或同意門檻,通常很困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