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離婚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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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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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對兩願離婚沒有意見,可以先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找2位證人簽名,再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若無法兩願離婚,則要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堪同居之虐待、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但需要蒐集證據證明確實有你所述之情形。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酌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不應離婚而有不同,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父給付其應給付之扶養費。 以上均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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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只是對於子女扶養費用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可先針對有共識的部分簽署協議書,至於其他無法達成協議的部分,日後可透過訴訟的方式處理。此類型協議書,建議務必委請律師撰擬,以確保能維護您的權益。
建議您應與律師當面討論,透過當面詳細諮詢討論,律師方能夠針對您的案件,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請勿直接回覆在網頁上,因為律師不會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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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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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反而比較能保障你的權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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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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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及第2、3、4項分別定有明文。 為維護您及小孩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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