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案能提精神賠償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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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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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言,此觀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即明。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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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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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目前實務認為撥打騷擾電話仍不至於會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問題,除非對方有在電話中表示任何恐嚇的語言而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然而實務上認為此般行為已對於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侵害,故會成立民法第184條所定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此你們私下進行和解的動作在法律上不至於反而構成勒索或是恐嚇,畢竟在法律上來說你們本來就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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