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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房子?修,由樓上負責?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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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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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如果是樓地板之管線,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如果樓下房屋整修之原因係因為樓上先前漏水所造成,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2年,若罹於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若跟地板內管線或漏水無關,樓下住戶無權要求樓上住戶負責。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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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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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在一般情況而言,漏水原因若是上下樓間樓地板內的管線問題,維修費用在原則上應由上下樓共同負擔沒有錯,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應負責的事由導致要進行維修的話(例如一方因鑿壁施行裝潢工程而導致管線毀損),則應由其負擔全責。 實際上漏水原因若非經專業鑑定的話,責任不易釐清,應此建議待對方提起民事請求後再進行爭執(此部分須由對方舉證證明責任歸屬,鑑定費用也應由其先負擔)。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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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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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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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對方提出求償需負舉證責任,如其無法舉證,法官會駁回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