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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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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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兩家公司不會有任何之牽連,兩家公司之財產各自獨立,負責人個人之財產,亦與公司債務無關,但要注意,千萬不要為公司作保,若有作保,就會受到彼此債務之牽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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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2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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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各公司在法律上均有獨立的法人格,因此其擔任董事長的A公司若經營不善倒閉,僅涉及A公司解散清算的問題而已,擔任董事長的另間B公司並不會受到牽連。 但實務上另外常見A、B兩間公司有資金流用的情形(尤常見於家族企業或是小型企業間,多數企業間的成立往往有其稅務上或是資金流用上的考量),此部分須特別注意帳務有無涉及不實或錯誤之情形。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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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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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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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公司為無限公司,而負責人身為股東須就所有債務負擔連帶責任,該負責人名下財產,包含在另一間公司之股份,可能被強制執行。
2、若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就沒有這個問題,兩公司間不會有任何牽連或影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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