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ne上與人私訊是否構成性騷擾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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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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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對方不清楚你的年籍資料會移送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可能會詢問APP軟體公司,請公司提供你的帳號資料,調查完畢後,再由縣市主管機關開罰。 若無法知悉你的年籍資料,理論上會通知被害人無法調查。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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