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之訴
- 一粒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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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3 15:15 最後編輯日期:105-06-1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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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前我太太帶小孩回娘家,五天後...
他說小孩她不顧了,把小孩丟給我,如果我不要小孩她就把小孩丟掉,他說他外面有喜歡的人了,小孩在生就有了...
但是就是都查不到那男生的存在,
但是我父親他朋友就是來簽一簽字人就走了
我是很不願意簽離婚證書的,但是我還是簽了,現在很後悔簽下離婚證書,所以我想去申請離婚無效之訴,離婚協議書對我來說真的很不公平,
就是因為我太太先交了男友,小孩才不要,才丟給我,這樣對我來說真的是很不公平,他在回娘家的時候,怕他要顧小孩身上沒錢,我把身上所剩的錢也給他讓他顧小孩但那時還沒簽離婚,離婚簽下去才發現他不是回娘家,是搬到其他地方去住了,我真的很不甘心,原來一直逼我簽離婚就是要去跟別的人生活,所以我想要申請離婚無效之訴,我要她對家庭負責...
我是否能用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來申請離婚無效之訴
證人方面會不會被判違造文書罪呢???
- 劉力銘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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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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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針對未符合法定離婚之證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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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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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所稱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惟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再者,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參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及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決議)。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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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對方離婚不符合法律規定,離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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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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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你的狀況
未必會成立婚姻無效
但是倘若成立婚姻無效
那麼偽造文書就有得打了
其次目標就是跟對方要撫養費用
兩個主軸下去打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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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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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2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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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次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306號、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參照)。
如證人二人之簽名均係偽簽則與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兩願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兩造縱曾持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亦不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建議閣下可具狀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若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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