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律師:
本人之前因工作腰椎長期疼痛都有去醫院就醫,但於104年12月公司以公司虧損為由開除資遣我,有匯款資遣費,可是之前以經有跟老闆口頭說我腰椎有受傷,於105年4月動手術,病名為:椎間盤突出,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也已收到勞保局的公文,被開除後都看病,也沒工作,手術完彎腰會痛,現在也沒辦法辦重物,像我這種情形算非法解雇嗎?法律訴訟的話能爭取什麼權益?爭取什麼賠償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為非法解雇,必須檢視該虧損是否真實,並且是否有給予資遣費等來判斷。
2、倘若遭認定職災,倘若縱使事後遭到解雇,仍然可以請領職災相關賠償。
3、建議可以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虧損證明及給付職災賠償,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日後並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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