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若有在新進員工任職時,簽訂工作契約書,若於離職時有爭議
是否還是依勞基法規定為主,公司自己擬定契約書無任何約束效力
那勞方如何保障公司權益,該如何訂立工作契約書??
還是任何民間企業訂立工作契約書都無效,一切都依勞基法呢??
你好:
勞動基準法只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契約只有與勞動基準法牴觸的部分無效,並非完全沒有拘束力。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無法鉅細靡遺,仍有很多事項需以契約方式約定清楚,才能明確勞僱雙方應遵循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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