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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院判決離婚的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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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7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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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有權利,依照雙方的方式探視小孩,建議先將對方拒絕您探視小孩的對話紀錄留存證據,並持判決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有2種方式,一種是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未成年子女取交給您,另外一種方法是間接執行,先由執行法院向對方發出執行命令,訂一定的期間命對方將小孩交給您探視,如對方未遵照執行命令履行,則執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監護人、或對監護人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因為不論有無監護權,父母都有撫養小孩的義務,即使上次判決離婚時並未討論到扶養費的問題,但對方仍可以小孩的名義,再向法院提出扶養費之請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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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7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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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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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7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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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執行法院可對其拘提、管收或處以罰款。

     

    2、您亦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之監護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