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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定繼承」之程序?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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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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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小吉 的發言內容:

    目前民法上規定,繼承原則採「限定」為主,
    那還需要特地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

     

    1.有享有限定責任的利益

    還是必須辦理相關清算的動作

    如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公式催告

    再依法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以上供參考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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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4-0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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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民法上規定,繼承原則採「限定」為主,那還需要特地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若需要的話,是否須在被繼承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還是等債權人請求時,再辦理即可?

     

    您好!

    建議依規定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開啟遺產清算程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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